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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2024学年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8 发布机构:宣传部 责任编辑:侯诗辰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根据《威尼斯886699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东农校发〔2019〕59号)文件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3-2024学年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23-2024学年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二、评价程序

教师综合评价主体责任承担者为各教学单位,负责综合评价具体实施,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教师年度综合评价结果。

1.各学院(部)成立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讨论通过后在本单位公示,并于2023年12月29日前报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备案。

2.2023-2024学年结束后,根据各方评价结果及所占比重,开展学年度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确定综合评价等级,评价结果经本单位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2024年9月底前报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存档备案。

三、工作提示

1.根据学院(部)实际情况,科学设置督导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和学院(部)评价所占权重。

2.积极组织学生评教工作,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保证参评率,提高评价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因技术等原因不能网上评价的,可采用问卷或座谈等形式评价,并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教学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的评价结果报送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存档备案。

3.因特殊原因当学年没有督导评教成绩的教师,由学院汇总后报送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评估中心安排督导听课。

以上材料报送至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质量监控科(主楼405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pgbgs@neau.edu.cn。

联系人:李老师 55191135 刘老师 55191421

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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