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0月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一直按工资审批部门核准的预扣金额代扣代缴。目前我单位已完成养老保险清算工作,清算期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已按省社保中心清算核准的实际缴纳金额缴费。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清算期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预扣金额多于实缴的部分需返还给职工,预扣金额少于实缴的部分需要补扣。现就养老保险缴费清算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2014年10月-2017年12月养老保险、职业年金预扣金额多于实缴的部分将于近期打入相关人员的工资卡,个别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预扣金额少于实缴的部分将在2021年11月份工资内补扣。
2、2018年1月-12月,养老保险、职业年金预扣金额和实缴的清算已在2018年12月完成。
3、2019年、2020年养老保险、职业年预扣金额少于实缴,应予以补扣,具体体现在2021年11月份工资内。清算期内岗位、职称发生变动的职工,或因出国停发工资的职工,此次养老保险缴费清算需要补扣金额较大,如2021年11月份工资不足以补扣的,将在12月份工资继续补扣。
4、此次养老保险缴费清算包括2014年10月-2020年12月期间的退休人员。
人事处
财务处
2021年10月26日